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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龙女。
委托代理人杨殿芳,北京市诺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甄嘉瑞。
被告谢某。
委托代理人刘小斌,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琚海波,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龙女与被告谢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6日立案。原告龙女于2016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龙女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龙女撤诉。
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共计8000元,由原告龙女负担。

审 判 长  陈连友 审 判 员  范红达 代理审判员  张海鹏

书记员:王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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