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龙女。
委托代理人杨殿芳,北京市诺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甄嘉瑞。
被告谢某。
委托代理人刘小斌,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琚海波,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龙女与被告谢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6日立案。原告龙女于2016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龙女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龙女撤诉。
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共计8000元,由原告龙女负担。
审 判 长 陈连友 审 判 员 范红达 代理审判员 张海鹏
书记员:王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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