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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某与杨某、杨某某赡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谢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芳,保定市��水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雷,保定市徐水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某。被告:杨某某。原告谢某某与被告杨某、杨某某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某、被告杨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谢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每人每月向原告支付生活费200元。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各负担原告今后住院的医疗费、护理费的三分之一;3、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给付原告2017年全年医疗费2000元。事实与理由:谢某某共生育三个子女,长子杨某,次子杨某某、长女杨艳丽。谢某某含辛茹苦的将三个子女抚养长大,现均已成家立业,杨某、杨某某不对谢某某尽赡养义务,主要是次子杨某某,常年对老人不闻不问。现谢某某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没有任何经济来源、需要子女照顾。杨某、杨某某均未做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因杨某、杨某某未到庭,也未提供反驳证据和反驳意见,视为其放弃抗辩的权利,对当事人主张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谢某某系杨某、杨某某之母,现谢某某跟随杨某生活。谢某某要求杨某、杨某某每人每月给付生活费200元,每人负担今后医疗费、护理费的三分之一,并给付2017年医疗费2000元。提供保定市徐水区崔庄镇林水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载明:我村村民谢某某有三个子女,长子杨某、次子杨某某、女儿杨艳丽)。本院认为,谢某某主张杨某、杨某某每人每月给付200元��活费符合当地生活水平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定;谢某某主张杨某、杨某某负担今后医疗费、护理费的三分之一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定;谢某某主张2017年的医疗费无证据证实,本院不予认定。

本院认为,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谢某某主张生活费及今后的医疗费、护理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其余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杨某、杨某某自2018年6月份起每人每月给付原告谢某某生活费200元,按年度给付,于每年的1月5日前给付当年的生活费共计2400元,2018年的生活费14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二、原告谢某某自2018年6月份起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凭票据由被告杨某、杨某某各负担三分之一,于票据出具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三、驳回原告谢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杨某负担20元,由杨某某负担2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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