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谢立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鄂州市梁子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杰,湖北瀛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咏忠,湖北瀛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回族,住山东省章丘市。
被告:马丽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回族,住山东省章丘市。
原告谢立新与被告杨某某、马丽某货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谢立新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谢立新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496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418元,合计5914元,由原告谢立新负担。
审判员 任国炳
书记员:杨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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