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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立新、谢某某、谢某某与董某某、董胜彬、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谢立新
刘孟玲(小集镇法律服务所)
谢某某
谢某某
谢某某
董某某
段长群(河北弘诚律师事务所)
董胜彬
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
彭磊

原告谢立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唐某市。
原告谢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唐某市。
原告谢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唐某市。
委托代理人谢某某。(系谢某某姐姐)
共同委托代理人刘孟玲,小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董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唐某市。
被告董胜彬,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唐某市。
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段长群,河北弘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地址河北省唐某市。
负责人张文红,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彭磊,该公司职工。
原告谢立新、谢某某、谢某某与被告董某某、董胜彬、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本院代理审判员孟德玉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立新、谢某某、被告董某某、董胜彬共同委托代理人段长群、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张文红的委托代理人彭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唐某市丰南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于法有据,本院予以采纳。三原告所主张的处理事故人员误工费1100元被告无异议,本院对三原告的此项主张予以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  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还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结合谢立新在交通事故死亡事故中责任及三原告父母在同一事故中同时死亡,对三原告心理上存在较大打击等方面综合考虑,对谢宗柱及李婉华的死亡,三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予以各支持人民币30000元。因为谢宗柱及李婉华二人户口及死亡证明显示二人为农业家庭户口,三原告虽然出具了二人生前随原告谢立新居住的相关证明,原告谢立新所居住地也为丰南镇杨贵庄村,同时二人已超60(55)周岁法定退休年龄,不具备劳动能力,更不具备收入来源地也为城镇的条件;谢宗柱及李婉华年龄在事故发生时都已超出75周岁,死亡赔偿金本院按照2013年河北省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8081,计算5年,为40405元;丧葬费为法定标准人民币19771元,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谢立新医疗费、车损、拆解费等总损失为人民币16281.3元,有票据及报告支持,本院予以认定。因被告董某某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即30%责任,谢立新为主要责任即70%责任,被告董胜彬所投保的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作为董某某所驾驶车辆强制险及商业三者险的承保单位,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首先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在机动车强制险死亡伤残项下的赔偿责任限额内赔偿三原告精神抚慰金、死亡赔偿金等损失人民币110000元,在医疗费赔偿限额10000元内赔偿三原告主张的医疗费(谢宗柱3749.32元,谢立新194.3元),在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内赔偿原告谢立新主张的财产损失。原告谢立新存车费1630元按保险合同应由原告谢立新及被告董胜彬自行按比例负担。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内赔偿后,不足部分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内按30%责任予以赔偿。三原告的各项经济损失董某某及董胜彬所应承担责任,均在其车辆所投保强制险及商业三者险赔偿范围及赔偿限额内,故在本院判决本案保险公司向三原告承担赔偿义务后,车辆所有人董胜彬及驾驶员董某某不再承担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  、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五条  、第六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二条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及其他相关法律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在冀BZ1918重型货车强制险死亡伤残赔偿项内赔偿三原告人民币110000元,在医疗费项下赔偿三原告人民币3749.32元,赔偿谢立新人民币194.3元,在财产损失项下赔偿谢立新人民币2000元。
二、被告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在冀BZ1918重型货车商业三者险赔偿项内赔偿三原告共计人民币21105.6元;【(三原告父母死亡总损失人民币184101.32无-强制险死亡伤残项110000元-医疗费3749.32)*30%】赔偿原告谢立新人民币3737.1元;【(总损失人民币元14651.3-强制险财产项2000元-医疗费194.3)*30%】
三、被告董胜彬赔偿谢立新存车费489元。(履行时三原告返还被告董胜彬垫付款人民币26000元)
四、上述款项,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履行时由保险公司向三原告及被告董胜彬个人账户履行。
五、驳回四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50元,由被告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负担人民币514元,三原告负担人民币73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唐某市丰南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于法有据,本院予以采纳。三原告所主张的处理事故人员误工费1100元被告无异议,本院对三原告的此项主张予以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  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还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结合谢立新在交通事故死亡事故中责任及三原告父母在同一事故中同时死亡,对三原告心理上存在较大打击等方面综合考虑,对谢宗柱及李婉华的死亡,三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予以各支持人民币30000元。因为谢宗柱及李婉华二人户口及死亡证明显示二人为农业家庭户口,三原告虽然出具了二人生前随原告谢立新居住的相关证明,原告谢立新所居住地也为丰南镇杨贵庄村,同时二人已超60(55)周岁法定退休年龄,不具备劳动能力,更不具备收入来源地也为城镇的条件;谢宗柱及李婉华年龄在事故发生时都已超出75周岁,死亡赔偿金本院按照2013年河北省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8081,计算5年,为40405元;丧葬费为法定标准人民币19771元,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谢立新医疗费、车损、拆解费等总损失为人民币16281.3元,有票据及报告支持,本院予以认定。因被告董某某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即30%责任,谢立新为主要责任即70%责任,被告董胜彬所投保的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作为董某某所驾驶车辆强制险及商业三者险的承保单位,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首先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在机动车强制险死亡伤残项下的赔偿责任限额内赔偿三原告精神抚慰金、死亡赔偿金等损失人民币110000元,在医疗费赔偿限额10000元内赔偿三原告主张的医疗费(谢宗柱3749.32元,谢立新194.3元),在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内赔偿原告谢立新主张的财产损失。原告谢立新存车费1630元按保险合同应由原告谢立新及被告董胜彬自行按比例负担。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内赔偿后,不足部分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内按30%责任予以赔偿。三原告的各项经济损失董某某及董胜彬所应承担责任,均在其车辆所投保强制险及商业三者险赔偿范围及赔偿限额内,故在本院判决本案保险公司向三原告承担赔偿义务后,车辆所有人董胜彬及驾驶员董某某不再承担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  、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五条  、第六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二条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及其他相关法律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在冀BZ1918重型货车强制险死亡伤残赔偿项内赔偿三原告人民币110000元,在医疗费项下赔偿三原告人民币3749.32元,赔偿谢立新人民币194.3元,在财产损失项下赔偿谢立新人民币2000元。
二、被告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在冀BZ1918重型货车商业三者险赔偿项内赔偿三原告共计人民币21105.6元;【(三原告父母死亡总损失人民币184101.32无-强制险死亡伤残项110000元-医疗费3749.32)*30%】赔偿原告谢立新人民币3737.1元;【(总损失人民币元14651.3-强制险财产项2000元-医疗费194.3)*30%】
三、被告董胜彬赔偿谢立新存车费489元。(履行时三原告返还被告董胜彬垫付款人民币26000元)
四、上述款项,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履行时由保险公司向三原告及被告董胜彬个人账户履行。
五、驳回四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50元,由被告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负担人民币514元,三原告负担人民币736元。

审判长:孟德玉

书记员:贾东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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