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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立新、杨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谢立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鄂州市梁子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杰,湖北瀛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咏忠,湖北瀛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回族,住山东省章丘市。
被申请人:马丽丽,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回族,住山东省章丘市。

谢立新与杨某某、马丽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谢立新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作出(2017)鄂0702民初239号民事裁定,查封和冻结杨某某、马丽丽相关财产。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谢立新于2017年8月23日申请撤回财产保全。

本院认为,谢立新撤回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杨某某、马丽丽购买的位于济南市章丘区双山大街1677号龙泉首府8号楼2704室房产及杨某某所有的车牌号为鲁A×××××的白色凯迪拉克牌小型汽车的查封,解除对杨某某、马丽丽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任国炳

书记员: 杨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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