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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某、高树瑞等与邯郸市邯钢集团汇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谢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原告:高树瑞,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原告:王凤花,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原告:王军超,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原告:张志英,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武安市。原告:王守财,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原告:王亮,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原告:王红科,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原告:王翠云,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原告:王占芝,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复兴区。原告:王红霞,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复兴区。原告:王小刚,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复兴区。原告:王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丛台区。原告:王占信,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复兴区。原告:高凤梅,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复兴区。原告:王守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复兴区。原告:王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复兴区。原告:王路刚,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复兴区。原告:齐有荣,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复兴区。原告:王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复兴区。以上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杜秀英,邯郸市复兴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邯郸市邯钢集团汇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复兴区军营路70号。法定代表人:任志刚,任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锐杰,河北万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玲敏,河北万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谢某某等二十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停止侵害,恢复原貌。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均系复兴区康庄乡西望庄村民,2017年5月6日早,原告发现被告汇达公司一辆冀D×××××号车辆向该村西排水渠倒垃圾。发现时已把一个长100米、宽10米、深5米的防汛排水渠基本填满,直接影响西望村和300余亩耕地。一旦到汛期,300余亩地被冲垮,村庄被淹没,后果不堪设想。当时几十名村民向乡政府、派出所、村委会报案,三部门领导都来到现场,与村民共同协商,当场扣了该车辆,车钥匙由派出所人员带走。此后,村民们每天都在找汇达公司车队,可他们置之不理。村民们现场24小时看护车辆,拨打市长热线、文江帮忙等均无果,为此诉至法院。
原告谢某某等二十人与被告邯郸市邯钢集团汇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达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经开庭审理,原告谢某某等二十人举证如下:1、原告方身份证12份(另有8名原告未提交身份证),证明原告诉讼主体资格;2、照片6张,证明被告倾倒垃圾的事实。因原告方未提交证据证明其系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仅以西望庄部分村民身份不能直接成为本案侵权之诉的诉权主体,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谢某某、高树瑞、王凤花、王军超、张志英、王守财、王亮、王红科、王翠云、王占芝、王红霞、王小刚、王涛、王占信、高凤梅、王守平、王峰、王路刚、齐有荣、王虎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韦安兵

书记员:龚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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