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谢秀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桥东区。
委托代理人:杨书彬,河北宏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格天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栾城区。
委托代理人:任军霞,河北翱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谢秀某与格天义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7日立案。原告谢秀某于2018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谢秀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谢秀某承担。
审判员 刘学超
书记员: 李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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