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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某、谢平等与东风襄阳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谢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高新区。
原告:谢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浩然、李苦,湖北周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东风襄阳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风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东风汽车大道附*号。
法定代表人:何志伟,东风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XX,湖北巨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原告谢某某、谢平诉被告东风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4日立案。原告谢某某、谢平于2018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与被告已达成和解。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亦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谢某某、谢平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谢某某、谢平负担。

审判员 管龙华

书记员: 蒋雪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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