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谢某某,曾用名谢助兵,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鄂州市人,住鄂州市华容区,委托代理人:张小芬,湖北若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鄂州市人,住鄂州市华容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某与被告XX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某某于2018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XX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谢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谢某某撤回对被告XX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谢某某负担。
审判员 熊 莉
书记员:黄显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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