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某
钟民(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
张彦光(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
武汉鑫正达置业有限公司
金迪(湖北万泽律师事务所)
王主则
原告谢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襄阳市人。
委托代理人钟民,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彦光,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鑫正达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显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金迪,湖北万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主则,武汉鑫正达置业有限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与被告武汉鑫正达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某于2014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谢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谢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谢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谢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谢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谢某负担。
审判长:张敏
书记员:钱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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