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某某
顾绍兴
赵某某
刘玲(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
原告谢某某,医务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顾绍兴,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特别授权。
被告赵某某,医生。
委托代理人刘玲,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谢某某诉被告赵某某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陆建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某某及委托代理人顾绍兴与被告赵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刘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2008年,谢某某还在大学读书,也未取得医师执照,谢某某提出赵某某聘用其为武汉百佳门诊部医师,月工资2000元加10%提成,一年工资60000元,既无劳动合同等证据证实,且赵某某予以否认,该门诊部承包人刘又明亦证实赵某某无权聘用他人,赵某某与谢某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故谢某某诉称赵某某因聘用其担任医师欠其工资款60000元与事实不符,对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本院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第一款 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谢某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谢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案件受理费,款汇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武汉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市中院诉讼费分户;帐号:07×××93;开户行:农行武汉市民航东路分理处;行号:832886;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预交诉讼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院认为,2008年,谢某某还在大学读书,也未取得医师执照,谢某某提出赵某某聘用其为武汉百佳门诊部医师,月工资2000元加10%提成,一年工资60000元,既无劳动合同等证据证实,且赵某某予以否认,该门诊部承包人刘又明亦证实赵某某无权聘用他人,赵某某与谢某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故谢某某诉称赵某某因聘用其担任医师欠其工资款60000元与事实不符,对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本院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第一款 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谢某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谢某某负担。
审判长:陆建平
书记员:王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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