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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8)沪0118民初20071号
原告:谢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长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金辉,上海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
原告谢某诉被告赵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案于2018年12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谢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金辉、被告赵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谢某与被告赵某于2015年8月2日签订的《租赁合同》于2018年12月19日解除;
二、被告赵某应于2018年12月26日前将位于上海市青浦区华新镇新凤中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腾退后返还原告谢某;
三、原告谢某应于2018年12月26日前支付被告赵某装修补偿款人民币5,000元;
四、如被告赵某逾期腾退房屋,则应按每月人民币1,500元为标准向原告谢某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至实际腾退房屋之日止,原告谢某无需向被告赵某支付装修补偿款人民币5,000元;
五、双方无其他争议;
六、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元,由原告谢某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孙佑正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黄鑫
审判员:孙佑正
书记员:黄 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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