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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海某与滦平县绿某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滦平县窟窿山水库管理处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谢海某
郎俊富(河北滦峰律师事务所)
滦平县绿某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李振环(河北智辩律师事务所)
滦平县窟窿山水库管理处

原告:谢海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滦平县。
委托代理人:郎俊富,河北滦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滦平县绿某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滦平县。
法定代表人:刘云鹤,职务:经理。
组织机构代码证:05548222-X。
委托代理人:李振环,河北智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滦平县窟窿山水库管理处,地址:滦平镇。
负责人:高立川,职务:主任。
组织机构代码:40211762-3。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海某与被告滦平县绿某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滦平县窟窿山水库管理处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海某于2016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谢海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450.00元,减半收取4225.00元,由原告谢海某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谢海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450.00元,减半收取4225.00元,由原告谢海某承担。

审判长:尹艳肖
审判员:李晓明
审判员:佟长永

书记员:马文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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