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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海成与李文中、辛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谢海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胜利乡四家子村八组。身份证号:xxxx。
被告李文中,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四棵树乡付家街大队三队。身份证号:xxxx。
被告辛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四棵树乡付家街大队三队。身份证号:xxxx。

原告谢海成诉被告李文中、辛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海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文中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辛某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谢海成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2年5月7日二被告向原告借人民币30000.00元,并出具欠条一份,约定2012年7月7日还款。欠款到期后,原告多次找到二被告索要,二被告拒不偿还。故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二被告偿还欠款。
被告李文中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辛某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在开庭审理时,原告向法庭提供了借条一份,证明原告借款给被告的事实。因被告未出庭,法庭无法组织质证。原告于庭审中陈述称,二被告于2012年5月7日向原告借款30000.00元,并出具借条,后经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拒不偿还。

本院认为:二被告李文中、辛某某经传票传唤均未到庭参加诉讼,其欠原告谢海成人民币30000.00元的事实有欠条及原告谢海成的陈述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原被告间债权债务关系清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债务应当清偿。暂无能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故被告李文中、辛某某共同偿还原告谢海成欠款30000.00元。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被告李文中、辛某某互负连带责任共同偿还原告谢海成人民币30000.00元。
案件受理费550.00元,由李文中、辛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张洪光
审判员 :赵宝彬
审判员 :王德

书记员: :金洪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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