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谢某某,男,生于1971年2月28日,土家族,湖北省咸丰县人,农民,住湖北省咸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刚,湖北刘咸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蒋彬,男,生于1974年9月1日,土家族,湖北省咸丰县人,农民,住湖北省咸丰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某与被告蒋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谢某某于2017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谢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谢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谢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李美照 审 判 员 尹艳平 人民陪审员 张平安
书记员:吕肸旻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