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谢某某,男,1972年6月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立福,牡丹江市东安区七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世宇,牡丹江市东安区七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朱雪某,1973年6月出生,汉族,东宁鸿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经理,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代龙,黑龙江九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牡丹江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平安街西六条路建工大厦209号。
法定代表人:王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代龙,黑龙江九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谢某某与被告朱雪某、牡丹江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3日立案。原告谢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谢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许永
审判员 马莹
人民陪审员 王凤敏
书记员: 庞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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