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谢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文金,湖北夷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宜都市神驰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宜都市陆城亮家垴村一组。
法定代表人:张文琴,该公司经理。
原告谢某某与被告宜都市神驰铸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文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宜都市神驰铸造有限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立即支付下欠原告货款54540元。2、本案诉讼费用、公告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被告系锻件铸造企业,因生产需要向原告购买废旧钢材用于铸造锻件。2017年4月27日,被告向原告购买废旧钢材17.005吨,价值28908元。2017年7月18日,被告向原告购买废旧钢材16.02吨,价值25632元。被告共计下欠原告货款54540元。现被告已停产,原告多次联系被告法定代表人和单位主要管理人员,均联系不上,故依法提起诉讼。
被告未答辩。
原告围绕其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经审核,本院对其提交的被告车间主任王德春的情况说明、两份过磅单原件、2017年过磅房的原始记录、过磅房所在公司的营业执照、2017年6月19日的过磅单原件、2017年6月19日被告向原告账户支付货款的银行明细以及证人邱某、刘某的证言予以确认。综合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足以认定原告在2017年4月至7月期间向被告供应废旧钢材的事实。2017年4月27日原告向被告供货17.01吨,被告至今未付货款;2017年6月19日原告向被告供货16吨,被告以每吨1600元价格在当天向原告支付货款25600元;2017年7月18日原告向被告供货16.02吨,被告至今未付货款。
本院认为:原告向被告宜都市神驰铸造有限公司供应废旧钢材,且下欠两车货款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应承担支付货款的责任。根据庭审查明的情况,被告欠付的两车货物的总吨数为33.03吨,原告主张第一车的价格为每吨1700元,第二车为每吨1600元,但其对第一车价格每吨1700元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本院对此车货物的单价参照2017年6月19日被告已支付的货款折算单价每吨1600元予以确定,则被告欠付两车货物的总价款为52848元。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是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但依法不影响本案的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笫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宜都市神驰铸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谢某某货款52848元;
二、驳回原告谢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64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964元,由被告宜都市神驰铸造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两份,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姚洪涛
审判员 周玉华
审判员 刘晶晶
书记员: 邹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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