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谢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
被告:湖北天易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京山县新市镇城中路246号。
法定代表人:黄清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立俊,湖北法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耀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
原告谢某某与被告湖北天易置业有限公司、孙耀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谢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5280元,减半收取17640元,由原告谢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符 丽 人民陪审员 张光华 人民陪审员 李登建
书记员:吴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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