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二部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谢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90011975********,汉族,中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广汉市**镇**街**巷**号**栋**单元**室,住云南省景洪市**广场**栋**出租房。
被告人赖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811987********,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广汉市**镇**村**组,住云南省景洪市**酒店**房间。
被告人李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24198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乐山市井研县**镇**村**组**号,住云南省景洪市**酒店**房间。
上列三被告人,因涉嫌本案于2019年5月9日被景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景洪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景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景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赖某、李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13日移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关于案件管辖范围的规定,于同年8月20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4日19时许,景洪市公安局边境管理大队侦查队接群众举报,在景洪市机场老路德邦物流分装点,从快运单号为76775******准备寄往广东省佛山市的茶叶内查获白色晶体状毒品氯胺酮3块,净重3036.7克。同年4月7日,景洪市公安局边境管理大队侦查队在景洪市曼景兰韵达快递点,从运单编号为3102416*****准备寄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的茶叶内查获白色晶体状毒品甲基苯丙胺3块,净重2999.2克。
景洪市公安局边境管理大队在对以上两起案件分析研判和摸排调查后,发现居住在景洪市的被告人谢某、赖某、李某有重大作案嫌疑。2019年5月9日12时许,侦查人员在景洪市****号**酒店***出租屋内,将被告人李某抓获。在景洪市勐海路**号新大桥南西双十二城**购物广场背后一家**家常小炒馆内将被告人赖某抓获。在景洪市**广场**栋**号出租屋内将被告人谢某抓获,并在该出租屋内的桌子上一圆柱形铁盒内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8粒,净重0.7克,在桌子上一个标有“胖大海糖”字样的方形铁盒内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2包,净重5.5克,在房间天花板上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40包,净重1979.1克,在房间床头柜抽屉“小泡茶”盒子内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1包,净重8.3克,共计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1993.6克。
经查,2019年3月14日,被告人谢某,以王宝刚的名义将藏匿有毒品的茶叶,寄给广东省佛山市**区**镇**工业区(**旁边)**超市的刘永生,快运单号为76775*****,当日19时许,景洪市公安局边境管理大队侦查队侦查人员在景洪市机场老路德邦物流分装点从谢某寄出的茶叶内查获白色晶体状毒品氯胺酮3块,净重3036.7克。2019年4月7日,受被告人谢某的安排,被告人赖某以自己的名义将藏匿有毒品的茶叶,寄给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依兰县**号楼**超市的王强,运单编号为3102416******,当日,侦查人员在景洪市**韵达快递点从赖某寄出的茶叶内查获白色晶体状毒品甲基苯丙胺3块,净重2999.2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运输毒品氯胺酮3036.7克、甲基苯丙胺4992.8克,被告人赖某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1993.6克、被告人李某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1993.6克,三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三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朝蓉
2020年3月5日
附:1.三被告人羁押于景洪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卷宗5册、光盘5张;
3.涉案物证扣押于景洪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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