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谢某得,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培儒,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黑龙江浚裕农副土特产品有限公司员工,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住宝清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曙光,黑龙江任曙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谢某得因与被上诉人孙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宝清县人民法院(2018)黑0523民初6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谢某得于2018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谢某得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谢某得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72元,减半收取136元,由上诉人谢某得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高山峰
审判员 张金环
审判员 王晓亮
书记员:张乃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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