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志海
谢俊杰(湖北率责律师事务所)
谢某某
谢海军
黄冈联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股份有限公司黄冈市分公司
上诉人(原审被告):柳志海,驾驶员。
委托代理人:谢俊杰,湖北率责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谢某某,工人。
委托代理人:谢海军。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冈联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路口镇花园村28号。
法定代表人:王海三,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股份有限公司黄冈市分公司。
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黄州大道33号。
代表人:夏学东,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柳志海为与被上诉人谢某某、黄冈联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股份有限公司黄冈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2016)鄂1102年民初2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柳志海以已与被上诉人谢某某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柳志海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柳志海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柳志海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柳志海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柳志海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柳志海负担。
审判长:陈孔齐
审判员:林俊
审判员:宋顺国
书记员:陈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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