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定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谢某甲,绰号“朝仙”,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2301971********,汉族,小学文化,广东省罗定市人,住罗定市**镇**村委**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7日被罗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被逮捕。
本案由罗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年底至2017年春节期间,被告人谢某甲伙同谢某乙、陈某某、张某某(均已判刑)等人合股在罗定市**镇**村委**祠堂附近的空地开设赌场,购买了台凳、椅子、扑克等赌博工具,招引谢某丙、谢某丁、梁某某、陈某某等多名赌博人员到场以“三公大食细”的方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水营利。其中,谢某甲主要负责在赌场管理秩序和望风等工作。期间,赌场每天约有10至30多名赌博人员到场参与赌博,赌场营利累计人民币16000元以上,谢某甲、谢某乙、陈某某、张某某等人均参与了赌场的利润分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与辩解;2.证人证言;3.现场勘验、搜查笔录;4.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甲提供场所和赌博工具招引多人参赌,并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罗定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梁进水
2020年12月11日
(院印)
附:1.被告人谢某甲现羁押在罗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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