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某甲
谢某乙
谢某丙
谢某某
谢某戊
李馈(河北仲浩律师事务所)
原告谢某甲。
原告谢某乙。
原告谢某丙。
原告谢某某。
被告谢某戊。
委托代理人李馈,河北仲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谢某甲、谢某乙、谢某丙、谢某某诉被告谢某戊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曾于2014年1月2日以(2013)南民初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书作出判决,因谢某丙、谢某戊不服,向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唐民一终字第XXX号民事裁定书发还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谢某甲、谢某乙、谢某丙,被告谢某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谢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座落于唐山市路南区XXXX号房屋(房产证号:房字××号,原土地证号:冀唐(南)XXX号)是谢某己与赵某的夫妻共同财产。被继承人谢某己与赵某生前未立下有关涉诉房产的遗嘱,故四原告要求按法定继承该房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涉诉房产系其与被继承人的共有财产,因其向法庭提交的相关证据不能证明此事实,故本院不予采信。被告辩称涉诉房屋已被拆迁,诉讼标的物灭失,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对其抗辩,本院不予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本案五名继承人对被继承人均尽到了赡养义务,均可以继承被继承人遗产。原告谢某甲在父母病危时尽到的救治义务较少,且其父母去世后未参加葬礼、未进行过祭拜;原告谢某丙在父母生病时,尽到的照顾义务较多;原告谢某某长期在北京居住,对父母所尽赡养义务相对其他子女较少;被告谢某戊一直随父母共同生活,直至居住到房屋拆迁,对父母所尽的赡养义务较多。故分配该遗产时应对以上情况予以考虑。座落于唐山市路南区XXXX号房屋已经拆迁,原、被告应当对原房产份额进行继承。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 、第三条 、第五条 、第十条 、第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谢某甲继承原座落于唐山市路南区XXXX号房屋(房产证号:房字××号,原土地证号:冀唐(南)XXX号)的15%份额;原告谢某乙继承原座落于唐山市路南区XXXX号房屋的25%份额;原告谢某丙继承原座落于唐山市路南区XXXX号房屋的25%份额;原告谢某某继承原座落于唐山市路南区XXXX号房屋的5%份额;被告谢某戊继承原座落于唐山市路南区XXXX号房屋的30%份额。
案件受理2300元,由原告谢某甲负担345元、谢某乙负担575元、谢某丙各负担575元,谢某某负担115元,被告谢某戊负担69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座落于唐山市路南区XXXX号房屋(房产证号:房字××号,原土地证号:冀唐(南)XXX号)是谢某己与赵某的夫妻共同财产。被继承人谢某己与赵某生前未立下有关涉诉房产的遗嘱,故四原告要求按法定继承该房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涉诉房产系其与被继承人的共有财产,因其向法庭提交的相关证据不能证明此事实,故本院不予采信。被告辩称涉诉房屋已被拆迁,诉讼标的物灭失,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对其抗辩,本院不予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本案五名继承人对被继承人均尽到了赡养义务,均可以继承被继承人遗产。原告谢某甲在父母病危时尽到的救治义务较少,且其父母去世后未参加葬礼、未进行过祭拜;原告谢某丙在父母生病时,尽到的照顾义务较多;原告谢某某长期在北京居住,对父母所尽赡养义务相对其他子女较少;被告谢某戊一直随父母共同生活,直至居住到房屋拆迁,对父母所尽的赡养义务较多。故分配该遗产时应对以上情况予以考虑。座落于唐山市路南区XXXX号房屋已经拆迁,原、被告应当对原房产份额进行继承。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 、第三条 、第五条 、第十条 、第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谢某甲继承原座落于唐山市路南区XXXX号房屋(房产证号:房字××号,原土地证号:冀唐(南)XXX号)的15%份额;原告谢某乙继承原座落于唐山市路南区XXXX号房屋的25%份额;原告谢某丙继承原座落于唐山市路南区XXXX号房屋的25%份额;原告谢某某继承原座落于唐山市路南区XXXX号房屋的5%份额;被告谢某戊继承原座落于唐山市路南区XXXX号房屋的30%份额。
案件受理2300元,由原告谢某甲负担345元、谢某乙负担575元、谢某丙各负担575元,谢某某负担115元,被告谢某戊负担690元。
审判长:刘桂云
审判员:赵海亮
审判员:董晓楠
书记员:李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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