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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某诈骗案起诉书(谢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检察院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30102197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村**号,现住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镇**村**区**排**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西宁市公安局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川工业园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宁市公安局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川工业园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被告人谢某某以某学校老师的身份和被害人韩某甲相识。2019年8月,被害人韩某甲得知亲戚韩某乙的孩子中考落榜后,找到被告人谢某某让其帮忙托关系为韩某乙的孩子办理上高中事宜,被告人谢某某随即以帮忙办理此事为由,分别于2019年8月25日及9月26日向被害人韩某甲索取人民币30000元,后全部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案材料、被告人正侧面照片、全国常口人员信息、到案经过、提取证据登记表、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证明、建设银行交易明细、接受证据清单、银行交易记录、手机银行转账截图、微信转账截图、谅解书、借条;3.证人证言:马某某、郑某某、张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的陈述:韩某甲、韩某乙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提取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3张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谢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谢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俊英

 检察官助理:张盼

                                  

                                   2020年6月24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89770****

    2.侦查卷二册、检察卷一册;

    3.《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十份;

    4.《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书》二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7.光盘三张。

附件:与案件有关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被告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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