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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某与黄某甲某某离婚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谢某某
赵艳红(河北至尊律师事务所)
黄某甲

原告谢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清
河县。
委托代理人赵艳红,河北至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某甲,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清
河县。
原告谢某某诉被告黄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闫滨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赵艳红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黄某甲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黄某甲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放弃举证、质证、抗辩权。原、被告自愿结婚多年,且生有一子,双方感情基础较好。虽然在共同生活中因琐事产生一些矛盾,只要二人在今后的共同生活中为家庭着想,互谅互让,彼此宽容,是能在一起生活的,因此对原告的离婚请求不予支持。经调解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谢某某的离婚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谢某某担负。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被告黄某甲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放弃举证、质证、抗辩权。原、被告自愿结婚多年,且生有一子,双方感情基础较好。虽然在共同生活中因琐事产生一些矛盾,只要二人在今后的共同生活中为家庭着想,互谅互让,彼此宽容,是能在一起生活的,因此对原告的离婚请求不予支持。经调解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谢某某的离婚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谢某某担负。

审判长:闫滨

书记员:庄连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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