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谢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滦平县。
法定代理人:谢某1,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滦平县。系原告谢某之父。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佳欢,河北智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农民,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滦平县红旗镇南白旗村西沟117号。
原告谢某与被告杨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于2016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谢某于2016年11月7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杨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谢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谢某撤回对被告杨某某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谢某负担。
审判员 寇媛媛
书记员:张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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