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谢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重庆市万州区人,身份证号5122211971********,现住轮台县汇鑫豪庭*单元****室。被申请人:姬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郑州市中原区人,身份证号4103251984********,现住轮台县。被申请人:王珊,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4103251983********,现住轮台县,系姬某某的妻子。被申请人:彭松平,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5129221975********,现住轮台县阳光花园。申请人谢某某与被申请人姬某某、王珊、彭松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谢某某于2017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姬某某、王珊、彭松平价值594000元的存款、车辆、房产进行财产保全。申请人谢某某以名下的新M288**号车辆和担保人吴坤珍名下的青A376**车辆为申请人提供财产担保。
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谢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了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逃避债务,不利于判决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姬某某、王珊、彭松平价值594000元银行存款进行冻结、保全。二、对申请人谢某某名下的新M288**号车辆车籍查封、保全。三、对申请人以担保人吴坤珍名下的青A376**号车辆车籍查封、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案件申请费3490元,由申请人谢某某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审判员 :迪丽拜尔·阿皮孜
书记员:: 李泽 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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