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谢某某,系谢某某父亲。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谢某某。
法定代理人郝玉荣,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系谢某某母亲。
委托代理人任保合,河北新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谢某某不服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2012)邯山民初字第13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谢某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张艳芬
代理审判员 白燕
代理审判员 江志刚
书记员: 王国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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