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谢某某。
原告:赵某某。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兴,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某。
被告:叶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某。
原告谢某某、赵某某与被告陈某某、叶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0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七)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王晓蕾
书记员:沈 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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