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谢文彬,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建始县人,农民,住建始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谢丹,湖北鹏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建始县人,住建始县,
原告谢文彬与被告谢某某相邻用水、排水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2日立案。原告谢文彬于2018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谢文彬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谢文彬撤诉。案件受理费80.00元,减半收取40.00元,由原告谢文彬负担。
审判员 崔显祝
书记员:张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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