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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某与馆陶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谢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学生,江西省赣州市大余县人,住。
法定代理人:谢某(系原告谢某某的父亲),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江西省赣州市大余县人,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献梅、李红斌,北京德和衡(邯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馆陶县人民医院。住所地:馆陶县文华路3号。
法定代表人:王磊,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爱民,河北陶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某与被告馆陶县人民医院医疗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谢某某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的申请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谢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何金峰 审 判 员  闫 洁 人民陪审员  吴 莹

书记员:李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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