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谢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峰,河北胡国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婷婷,河北胡国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姜某某。
法定代理人:姜某(系被告姜某某之父,本案被告)。
被告:姜某,男,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原告谢某某与被告姜某某、姜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4日立案。原告谢某某于2018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谢某某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谢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1.00元,由原告谢某某负担。
审判员 刘瑞华
书记员: 甄红英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