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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某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中心支公司、刘常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谢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爱国,上海公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常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被告:刘玉莉,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
  负责人:唐士立。
  原告谢某某与被告刘常某、刘玉莉、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

审判员:王晓慧

书记员:袁亚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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