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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某、刘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谢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随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随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庆付(系刘某某丈夫),住随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少俊,湖北天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储明旭,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随县。原审被告:张冬明(系谢某某之妻),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随县。原审被告:谢华侨,男,25岁,汉族,农民,住随县。原审被告:万甜甜,女,25岁,汉族,农民,住随县。上诉人谢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刘某某、原审被告储明旭、张冬明、谢华侨、万甜甜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2018)鄂1321民初3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5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2018)鄂1321民初33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460元,退还上诉人谢某某。

审判长 邓 明
审判员 尚晓雯
审判员 王 耀

书记员:石雪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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