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某某
马景顺(河北华盛通达律师事务所)
灵某某中西医结合医院
吴双全(河北冀人律师事务所)
原告:雷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灵某某大东关村人。
二
原告
委托代理人:马景顺,河北华盛通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灵某某中西医结合医院。
地址:灵某某城东街北33号。
法定代表人:王振山,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吴双全,河北冀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谢志军、雷某某与被告灵某某中西医结合医院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谢志军、雷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840元,减半收取16920元,由原告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谢志军、雷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840元,减半收取1692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吕书香
审判员:侯晓莉
审判员:尚春彦
书记员:崔娅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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