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谢某,住任县。
委托代理人耿玉海,河北张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孟山合,住任城新区。
委托代理人王均成,住任县。
第三人任城新区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孟庄社区居民委员会。
住所地任城新区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孟庄社区。
负责人孟东辰,住任城新区。
原告谢某诉被告孟山合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追加第三人任城新区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孟庄社区居民委员会参加诉讼,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第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999年孟庄村居民谢书生承包孟庄村耕地6.24亩。2008年9月谢书生去世。2008年10月6日原告谢某户口迁入任县西固城乡孟庄村(即任城新区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孟庄社区)。2013年任城新区现代农业示范园区管委会为河北佰裕东面业有限公司征用孟庄村集体土地,涉及谢书生的承包地“胡地”2.4亩,2013年10月25日孟庄村委会以被告孟山合的名义与任城新区现代农业示范园区管委会签订了土地征收协议,并代领了征收土地补偿款90000元。原告谢某以被告孟山合应返还征收土地补偿款为由诉至本院。
另查明,2000年孟庄村委会以谢书生无力完成农业税为由,将谢书生的承包地“胡地”收归村集体,并将孟山合代领的征收土地补偿款90000元用于孟庄村村务开支。
以上事实,有谢书生的土地承包合同书一份,谢书生粮食直补存折一份,土地征收协议一份,2013年10月25日孟山合支款条一份,常住人口变动查询详细信息一份,2016年10月30日孟庄村委会证明一份,任县纪检监察机关暂予扣留款物通知书一份和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谢某没有充分证据证明系谢书生承包地的“农户”成员,亦无证据证明取得本案诉争之地的承包经营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谢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贾增亮 人民陪审员 刘殿存 人民陪审员 张玉峰
书记员:解立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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