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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均与朱某某、曹某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谢某均。
委托代理人朱晓河,湖南星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伍爱梅,湖南星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曹某,系上诉人朱某某之夫。

上诉人朱某某与被上诉人谢某均、原审被告曹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和发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刘威,代理审判员周怡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朱某某,被上诉人谢某均的委托代理人朱晓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朱某某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陈和发
审判员 刘威
代理审判员 周怡

书记员: 罗艳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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