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平一
蔡国勋(湖北居正律师事务所)
丁红海(湖北居正律师事务所)
卢某某
芦巧义
原告谢平一。
委托代理人蔡国勋,湖北居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丁红海,湖北居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卢某某。
委托代理人芦巧义。
原告谢平一诉被告卢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玉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平一及委托代理人丁红海、被告卢某某及委托代理人芦巧义当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卢某某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未投保交强险)与前方推行人力二轮车的行人即原告谢平一尾随相撞,造成原告受伤致残的道路交通事故。该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卢某某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谢平一不承担此事故责任。因此,被告应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关于原告诉请的损失,原告为农业户口,且一直在农村居住、生活,原告退休时只是享受农业退休职工待遇,退休工资为600元/月左右,远远低于非农业城镇职工退休标准(国营太湖港农场退休人员分别按农业人口和非农业退休标准,其按农业人口标准退休),其诉请的残疾赔偿金应按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8867元/年标准赔付为宜。原告于xxxx年xx月xx日出生至定残之日(2014年11月24日)已年满61岁零10个月,其残疾赔偿金年限应按18年零2个月计算。原告诉请的误工费未能提供在外务工的有效证据,其诉请本院不予支持。原告提交的交通费票据不合法,本院亦不予支持。原告主张的门诊费2568.50元,被告已先行支付现金2000元应予扣除,其门诊费应为568.50元。原告诉请的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鉴定费、打印费,被告表示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综上,原告损失为:门诊费568.50元、后续治疗费11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50元、护理费7838.60元、残疾赔偿金16108.38元(8867元/年÷12个月×218个月×10%)、鉴定费1600元、打印费100元,共计损失37965.48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第一款 、第十六条 、第四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第一款 、第二款 、第十九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卢某某自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谢平一损失37965.48元。若逾期未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谢平一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378元,由被告卢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预交上诉案件诉讼费,款汇(收款人:荆州市非税收入管理局汇缴结算户,账号:26×××32,开户行:农业银行荆州市分行直属支行)。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院认为:被告卢某某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未投保交强险)与前方推行人力二轮车的行人即原告谢平一尾随相撞,造成原告受伤致残的道路交通事故。该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卢某某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谢平一不承担此事故责任。因此,被告应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关于原告诉请的损失,原告为农业户口,且一直在农村居住、生活,原告退休时只是享受农业退休职工待遇,退休工资为600元/月左右,远远低于非农业城镇职工退休标准(国营太湖港农场退休人员分别按农业人口和非农业退休标准,其按农业人口标准退休),其诉请的残疾赔偿金应按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8867元/年标准赔付为宜。原告于xxxx年xx月xx日出生至定残之日(2014年11月24日)已年满61岁零10个月,其残疾赔偿金年限应按18年零2个月计算。原告诉请的误工费未能提供在外务工的有效证据,其诉请本院不予支持。原告提交的交通费票据不合法,本院亦不予支持。原告主张的门诊费2568.50元,被告已先行支付现金2000元应予扣除,其门诊费应为568.50元。原告诉请的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鉴定费、打印费,被告表示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综上,原告损失为:门诊费568.50元、后续治疗费11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50元、护理费7838.60元、残疾赔偿金16108.38元(8867元/年÷12个月×218个月×10%)、鉴定费1600元、打印费100元,共计损失37965.48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第一款 、第十六条 、第四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第一款 、第二款 、第十九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卢某某自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谢平一损失37965.48元。若逾期未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谢平一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378元,由被告卢某某负担。
审判长:王玉华
书记员:余义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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