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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与潜江市人民政府泰丰办事处、湖北省潜江市公路管理局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谢某
徐宗江(湖北章华律师事务所)
潜江市人民政府泰丰办事处
湖北省潜江市公路管理局
关志
高汉生(湖北奇睿律师事务所)

原告谢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农民。
委托代理人徐宗江,湖北章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潜江市人民政府泰丰办事处。
被告湖北省潜江市公路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刘爱国,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关志,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高汉生,湖北奇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诉被告潜江市人民政府泰丰办事处、湖北省潜江市公路管理局林木折断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某于2014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谢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谢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谢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谢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谢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谢某负担。

审判长:杨国新

书记员:张传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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