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谢小水,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保定市高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柱,河北佳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阳县晋某某徐某某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高阳县晋某某徐某某村。法定代表人:张卫新,系该村村委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文忠,河北兴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谢小水与被告高阳县晋某某徐某某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立案,原告谢小水于2017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谢小水在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谢小水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谢小水负担。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法律效力。
审判员 齐 宁
书记员:苏晓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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