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某某
徐宁(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
魏晓华(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
王某某
程昧勇(河北正雄律师事务所)
原告谢某某。
委托代理人徐宁,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魏晓华,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程昧勇,河北正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某诉被告王某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某某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谢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谢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6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谢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谢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李玉环
审判员:贾淑箐
审判员:穆宇航
书记员:苏亚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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