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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小兵、河北普某某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谢小兵,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光磊、田延波,河北杜新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普某某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高碑店市白沟镇工业园区(富民北路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11684300310T。
法定代表人:刘艳伟,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秀丽,河北达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谢小兵因与被上诉人河北普某某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2017)冀0684民初1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谢小兵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谢小兵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谢小兵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842元,减半收取计4421元,由上诉人谢小兵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郭 菡 审判员 祁 峰 审判员 曲 刚

书记员:董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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