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谢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原告:钱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原告:谢昕怡,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理人:钱某某(系原告谢昕怡之母),住同原告谢昕怡。
上列三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诚玉,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嘉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马林杰。
本院受理原告谢某某、钱某某、谢昕怡诉被告上海嘉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本案案情复杂,被告下落不明,不适宜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谢某某、钱某某、谢昕怡诉被告上海嘉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顾铭洲
书记员:韩 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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