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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姣春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某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谢姣春,居民。
委托代理人占志健,黄某市西塞山区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某分公司,住所地黄某市武汉路2号,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87846623-9。
负责人郭庆海,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彭文和,湖北群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姣春与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某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谢姣春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该撤诉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谢姣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3元(已减半),由原告谢姣春负担。

代理审判员  代雯莉

书记员:余安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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