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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奕昕与上海美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斌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谢奕昕,女,2004年3月2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晔,上海景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君,上海景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美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叶麟,总经理。
  被告:上海斌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谢燕,总经理。
  被告:上海奉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郑连华,总经理。
  原告谢奕昕与被告上海美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斌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奉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需公告送达被告,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沈秋锋

书记员:张国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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