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谢奕昕,女,2004年3月2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晔,上海景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君,上海景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美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叶麟,总经理。
被告:上海斌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谢燕,总经理。
被告:上海奉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郑连华,总经理。
原告谢奕昕与被告上海美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斌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奉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需公告送达被告,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沈秋锋
书记员:张国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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