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谢大发,男,1972年4月1日,汉族,安徽省六安市人,砖匠,住崇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书生,天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郑某某,男,1972年1月17日,汉族,崇阳县人,住崇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明亮,湖北乾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丁某某,男,1973年6月28日,汉族,崇阳县人,住崇阳县,
原告谢大发与被告郑某某、丁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谢大发申请撤回对被告郑某某、丁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谢大发撤回对被告郑某某、丁某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50元,由原告谢大发负担。
审判长 戴继池
书记员:郭剑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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