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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某与凡心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谢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津,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亚涛,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凡心来,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曲靖市。
  原告谢某某与被告凡心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凡心来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施风雅

书记员:杨惠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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