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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某、安某某等与祖某某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谢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
原告:安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唐县。
被告:祖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晨良,河北澜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昆,河北澜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保定城乡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三丰西路4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0105966362E。
法定代表人:梁红卫,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京,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杨亚南,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雄志,北京市北方(保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珠,北京市北方(保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谢某某、安某某与被告祖某某、河北保定城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杨亚南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3日立案,谢某某、安某某于2018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祖某某、杨亚南、河北保定城乡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谢某某、安某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谢某某、安某某撤回对祖某某、河北保定城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杨亚南的起诉。

审判员 谷莉

书记员: 辛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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