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谢国彬,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徐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栋,河北厚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徐水区。
原告谢国彬与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6日立案。原告谢国彬于2018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谢国彬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谢国彬撤诉。案件受理费225元,减半收取计113元,由谢国彬负担。
审判员 高立新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一书记员张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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