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谢某付,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滦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玉平,河北金山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地址:辽阳市白塔区。
法定代表人:解佳飞,职务: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000121967461F。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彦亮,河北英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继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辽宁省辽阳市。系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职工。
被告:滦平县张某高速公路征地拆迁办公室。地址:滦平县。
负责人:苏俊如,职务: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静,河北国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付与被告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滦平县张某高速公路征地拆迁办公室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某付于2016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谢某付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560.00元,减半收取5280.00元,由原告谢某付承担。
审 判 长 尹艳肖 人民陪审员 王汉军 人民陪审员 梁 春
书记员:程月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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